沈阳地质调查中心地质调查资料借阅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7-19

为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,确保国家机密和资料的安全,根据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地质调查资料分为公开和非公开两大类,非公开类地质资料分保密和保护两种情况。

二、查阅利用公开类地质调查资料,阅者(单位或个人)可凭居民身份证、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借阅利用手续。

三、保护期内的地质调查资料,本馆只公开资料目录。需要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调查资料,由阅者与资料提交人自行协商后,出具资料提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。保护期满的地质调查资料,公开提供利用。
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,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,应持有:1. 借阅利用单位证明其用途和范围的正式介绍信,并有开信机关领导的签名;2.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书;3. 阅者的有效证件。

四、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,借阅复制人应出示《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》、本人工作证(身份证),单位介绍信、项目任务来源相关文件,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利用。

五、不能提供《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》,若需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调查资料者,除应提供借阅复制者有效证件、单位介绍信、项目任务来源相关文件外,还应与本馆签订《非公开地质调查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》。

六、为保护地质调查资料提交人的合法权益,不得将在本馆摘抄、复制地质调查资料,转借、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,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者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